第九条

有效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