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