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本市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为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