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经营主体的困难和问题。经营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举报投诉。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