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经营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举报投诉。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