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