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市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