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