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