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法规名称及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二)主要争议内容及理由;(三)提议人名称、提议日期;(四)其他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