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法规名称及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

(二)主要争议内容及理由;

(三)提议人名称、提议日期;

(四)其他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