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