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