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