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实行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