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其审议程序按照第二次审议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