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