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