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