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