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强市,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从本市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七)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