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