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