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调研、论证等活动。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