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执行过程中,因立法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确需增减立法项目或者调整法规案提请审议时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