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