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的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法规案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