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