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土地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划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土地可以先收储入库,但应当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