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资金参与下列文物保护利用活动:(一)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二)通过设立基金、捐款等形式认养认领文物建筑;(三)参与文物修缮、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文物保护工作;(四)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宣讲、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等服务工作;(五)参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