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资金参与下列文物保护利用活动:

(一)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

(二)通过设立基金、捐款等形式认养认领文物建筑;

(三)参与文物修缮、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文物保护工作;

(四)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宣讲、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等服务工作;

(五)参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