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鼓励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价值的研究阐释和传播利用,打造文物与旅游、教育、非遗等结合的文化品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企业和个人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支持培育以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
鼓励与海洋文化、红色文化、东坡文化、黎苗文化、华侨文化等相关的本省特色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同旅游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