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规范标准。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