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当地文物资源,设立文化特征显著、行业特性鲜明、地域特点突出的博物馆。支持依托现有文物资源建设展示地方文化、生态等特色资源的小型博物馆、类博物馆。

鼓励国有博物馆创新征集、展览民间文物机制。支持国有博物馆与民间文物收藏者联合办展。

鼓励和支持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陈列展览、学术研究、藏品管理、社会教育、安全防护等方面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支持和指导,并依法在土地供应、财政资金、场馆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