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前款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处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