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本省各级文物、公安、海洋和渔业监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海警、海事等海上执法机构发现涉及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报文物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