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审核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和文物分布特点,制定保护措施。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村(居)委会参与所在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和修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