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省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需要,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规定,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方案和技术规范,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免疫信息完整准确、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