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对免疫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免疫效果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及时补充免疫接种;补充免疫接种后仍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