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