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犬只免疫接种点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免疫记录的;(二)未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