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