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和执业活动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