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的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兽医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进行培训,并对官方兽医进行考核。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对执业兽医开展专业知识、生物安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