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并由专业从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和运输。

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可以设置集中暂存点。集中暂存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