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
对于边远山区、坝上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确定处理范围和方式,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跨行政区域合作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与当地现有的垃圾处理体系以及其他市政、环卫、生态处理体系合并修建。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