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人员防护制度、生物安全制度、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方式、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