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动物运输台账。

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个月。

本省支持畜禽就近就地屠宰,采用冷链物流运输动物产品,减少跨区域运输活体畜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