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协检人员应当经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件,履行协检工作职责,对协检行为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