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协检人员应当经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件,履行协检工作职责,对协检行为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