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标签、塑料卡环等其他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由货主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