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