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免疫。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检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